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03民初1055号 |
案号 |
(2018)冀0903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童磊偿还原告张桂芳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本息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胡腊梅、吴桥亨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吴桥双丰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四被告胡童磊、胡腊梅、吴桥亨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吴桥双丰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发布时间 |
2018-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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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申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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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路人防办大厦6楼6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