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路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6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9233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8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路恒签订的编号为2019pazl100253673-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二、被告袁路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东风日产牌汽车(车辆识别代lgbf5ae08fr335613)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袁路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袁路恒的全部未付租金125363.38元、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违约金1391元和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21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路恒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袁路恒所有;五、被告袁路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袁路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