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方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3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201民初312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方彦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428000元及利息72000元,共计50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72000元。如被告朱方彦有一笔逾期支付,原告谢迎春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朱方彦向原告谢迎春承担利息(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计4759元,由被告朱方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