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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方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201********3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201民初312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1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方彦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428000元及利息72000元,共计50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谢迎春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72000元。如被告朱方彦有一笔逾期支付,原告谢迎春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朱方彦向原告谢迎春承担利息(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计4759元,由被告朱方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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