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玉门恒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201执53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恢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玉门恒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粤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1453462.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2元,已减半收取8941元,由被告玉门恒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运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981332212253N |
登记机关 |
玉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经济开发区农副产品流通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