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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3********4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931民初673号
案号
(2020)晋0931执恢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二军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王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二军借款利息320533元(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分别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已付利息50000元已经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喜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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