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322********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322,民初77号 |
案号 |
(2020)晋0322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慧军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1日付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