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311民初289号 |
案号 |
(2017)川0311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所欠利息169284.11元,2016年2月14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昌永、被告徐晓烔、被告陈爱萍、被告林晓光、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在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在最高额400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优先于抵押担保的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时间 |
2017-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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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晓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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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自贡汇东新区板仓孵化大楼604房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