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原云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5********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02民初2285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1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城市一博辉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贷款本金4923688.16元及截至2019年8月7日的利息107485.56元,共计5031173.72元,并按《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原海燕、苗月梅、原云洁、山西昊安工贸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晋城市一博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