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2民初1420号 |
案号 |
(2020)晋1022执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贾小刚、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92733.36元,本息合计162733.36元;并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4.76‰支付原告利息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5元,减半收取1777.5元,由被告贾小刚、苏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