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巩新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28********4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926民初42号  | 
    
案号  | 
      (2020)晋0926执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巩新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彦武借款本金193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9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巩新峰已还11600元利息应予核减)。二、被告王智君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巩新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