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张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9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485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张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记顺借款本金88550元及利息(以8855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张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