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耿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4民初1477号 |
案号 |
(2020)京0114执恢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 090 678.82元;二、被告李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9 067.88元;三、被告张耿彪、兴城乾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李光追偿;四、驳回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