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凌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422********1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4民初1788号 |
案号 |
(2020)京0114执5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德勇、凌艳返还原告张爱群借款本金及利息642 000元,分期给付,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还支付18 000元,在2020年1月15日之前还原告206 000元,剩余418 000元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付清;二、如被告姚德勇、凌艳未能按第一条约定期限足额归还借款,原告张爱群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姚德勇、凌艳另需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向原告张爱群支付利息;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姚德勇、凌艳负担(已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