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5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08518号  | 
    
案号  | 
      (2017)冀0302执1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欠款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继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0105256280B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