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岳阳常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青法谭商初字第58号 |
案号 |
(2016)鲁0781执恢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岳阳常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神星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时间 |
2016-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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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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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岳阳市北港乡奇家村奇家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