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3001********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合民初字第135号 |
案号 |
(2020)甘3001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吴若楠与被告张海俊双方同意离婚;二、孩子张越,现年4岁,由原告吴若楠抚育,被告承担孩子抚育费每月800元,共计134400元,分三次付清。被告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448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448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44800元。被告可随时探视孩子。待孩子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