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教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23民初197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教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逊克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3,687.75元,2016年2月26日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4.85‰计算。二、被告金教贤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金教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教明追偿。案件受理费3374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金教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