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宁财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69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28民初1293号 |
案号 |
(2018)鲁0828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东升、孔令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栋借款本金253 052元及2015年8月18日之前的利息17932.93元,2015年8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253 05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济宁财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戴东升、孔令茜的借款本金103 610.94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戴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栋借款本金1 03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3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济宁财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戴东升的上述借款本金中的600 000元(按借款时间先后顺序计算)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戴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 565元,被告戴东升、孔令茜共同负担2800元,被告戴东升负担107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时间 |
2018-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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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戴东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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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宁市古槐辖区环城西路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