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3民初117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宫显龙、赵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合计336135元(计算至2017年4月3日),被告李明辉、依娜、张春龙、郭红梅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253元,减半收取3126.50元由被告宫显龙、赵丽萍、李明辉、依娜、张春龙、郭红梅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