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季连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3民初138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连生、李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至2017年2月19日利息19854.25元,本息合计219854.25元,2017年2月20日后利息仍按年利率12.87%计算。二、被告李海丽、张晓峰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季连生、李英春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对史东旭、赵爽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