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广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逊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葛广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逊克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000.00元、至2014年6月18日利息84166元,2014年6月19日起利息按14.17‰计算。案件受理费6702.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900.00元由被告葛广胜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