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穗澳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03民初761号 |
案号 |
(2020)桂0703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二、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1024万元(利息计算: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曰共32个月利息为1024万元,之后利息另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三、被告陆国霞、黄建盛、张功成、张凯铭、广西坤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穗澳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中桂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厂内)的的机械设备:1、zg76机组(型号规格zg76、数量1);2、zg76高频直缝焊管机组(型号规格zg76、数量2);3、固态高频焊机(数量1);4、固态高频焊机(数量1);5、zg115机组(型号规格zg115、数量1);6、zg76机组(型号规格zg76、数量1);7、固态高频焊管设备(数量3);8、高频精密焊管zy114(型号规格zy114、数量2);9、高频精密焊管zy76(型号规格zy76、数量1);10、平头机zy114(型号规格zy114、数量4);11、开卷、纵剪、收卷、矫平、横切联合生产线型号规格[(2-16)2500㎜、数量1];12、开卷、纵剪、收卷、矫平、横切联合线(型号规格[zg(8-25)2500㎜、数量3];13、变压器(数量1);14、世联卷扬机(数量1);15、黄油机(数量1);16、起重吊车[型号规格三一牌(stc250)、数量1];17、管道离心泵(数量1);18、电机(数量1);19、电子汽车衡(数量1);20、空压机(数量1);21、空压机(数量1);22、冷干机(数量2);23、储气罐(数量2);24、干式变压器(数量1);25、干式变压器(数量1);26、电气设备(数量1);27、水泵(数量1);28、水泵(数量2);29、电缆(数量1);30、管道泵(数量1)等(详见抵押物清单)协议作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功成、张凯铭、廖春桂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碧湖北路1号南湖碧园亲水园架空层ck-08号车位[房产证编号:邕房权证字第01877662、01874663、01877664号]协议作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功成、张凯铭、廖春桂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碧湖北路1号南湖碧园c座11层c1101号房[房产证编号:邕房权证字第01871382、01871383、01871384号]协议作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桂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钦州市南珠东大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钦国用(2013)第a2008号]协议作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000元由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陆国霞、黄建盛、张功成、张凯铭、廖春桂、广西坤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穗澳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中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功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664812677A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子材西大街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