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1********3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25民初742号 |
案号 |
(2020)桂1425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梁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等县德兴盛不锈钢店支付尚欠货款49 5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9 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驳回天等县德兴盛不锈钢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186元,由梁克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