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7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3519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7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峰、郭新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叶路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峰、郭新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叶路律师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被告黄峰、郭新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