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9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621民初898号 |
案号 |
(2020)皖0621执恢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岩自愿归还原告李明先货款80170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75170元自2017年9月起由张岩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所欠货款; 二、如有一期未按约定时间偿还,视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李明先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张岩承担违约金650元;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李明先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