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洪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2********0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1民初342号 |
案号 |
(2020)辽0421执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肇代华、刘洪艳、单金良、任铭艳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抚顺农信联抵借字[2012]第031号)合法有效;二、被告肇代华、刘洪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92,991.69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日止);三、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任铭艳、(单金良)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4.00元,由被告肇代华、刘洪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