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达州市聚星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7********MF6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702民初432号 |
案号 |
(2019)川1702执1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达州市聚星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善彭丹从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10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并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缴纳相关费用,依法应由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彭丹自行缴纳;二、达州市聚星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彭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378.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元,由被告达州市聚星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1702执13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37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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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发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02MA6942MF6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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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122号滨江国茂30楼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