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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丽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523********1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823民初1131号
案号
(2020)云2823执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勐腊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一、原告尹红权、何丽花因尹松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669760元、丧葬费52038元、办理丧事误工费3355元,共计725153元,由被告谢四甲承担40﹪,即赔偿290061.20元,被告陶丽英承担50﹪,即赔偿362576.50元。被告谢四甲、陶丽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尹红权、何丽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6元,由原告尹红权、何丽花负担413元,被告谢四甲、陶丽英连带负担3713元。(二审)一、撤销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9)云282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二、谢四甲支付尹红权、何丽华损失共计145020.6元;三、陶丽英支付尹红权、何丽花损失共计362576.5元;四、驳回尹红权、何丽花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4126元,由上诉人谢四甲负担825元,由上诉人尹红权、何丽花负担3301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上诉人将其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迳付上诉人;一审案件受理费4126元,由上诉人谢四甲负担825元,由被上诉人陶丽英负担1913元,由被上诉人尹红权、何丽花负担13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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