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3********7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324民初1123号 |
案号 |
(2020)黔2324执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文武、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营支行借款本金 98963.25 元。自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9日止,以本金98963.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75‰计算利息;自 2019 年 2 月 10 日起,以本金 98963.25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1.9625‰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50 元,减半收取 1225 元,由被告李文武、邓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