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 民初字第1470号 |
案号 |
(2016)鲁0502执1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泥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德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305147元;二、被告博兴县利基玻璃有限公司、山东瑞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邵永、王洪庆、鲍传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博兴县利基玻璃有限公司、山东瑞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邵永、王洪庆、鲍传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泥永刚的追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时间 |
2017-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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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相秀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5771017783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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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滨州市博兴县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