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裴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823********2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823民初306号 |
案号 |
(2020)内0823执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裴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富农农资经销部农资款本金68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富农农资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富农农商经销部负担9元,由被告裴志强负担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