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大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6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5026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2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大勇、赵恩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绪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分段计算:按照借款本金50万元,月利息2%,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50万元,月利息2%,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息2%,从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6万元);二、被告咸友军、赵战斗、宋小广、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941元,由被告颜大勇、赵恩娟、咸友军、赵战斗、宋小广、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941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722执262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89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