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福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9********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4刑初154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福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陈立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庄万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许振退出的非法所得6 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福顺非法所得6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