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6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三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闽0423执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二、被告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借款利息2836190.93万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欧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被告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400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对被告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清房他证字第(2014)016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编号为清他项(2014)第8890号、清他项(2014)第8891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尊朝、范梅花、游开辉、魏燕梅、陈鸿对被告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尊朝、范梅花、游开辉、魏燕梅、陈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038元,由被告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尊朝、范梅花、游开辉、魏燕梅、陈鸿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8-03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游开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5726433753E |
登记机关 |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