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寿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5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24民初1122号 |
案号 |
(2018)闽0924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寿龙、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1月15日前支付给董书华劳务款36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给董书华劳务款25000元,于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给董书华劳务款25000元。二、若黄寿龙、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董书华可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8.5元,由黄寿龙、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