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6********4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3047号 |
案号 |
(2017)湘0104执2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邢文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3375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2月25日起按欠款金额万分之五每日暂计算至2015年3月27日为271667.75元,2015年3月28日后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焦敏、淄博圣鑫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邢文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840元,由被告邢文萍、焦敏、淄博圣鑫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27 |
发布时间 |
2017-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