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屠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3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24民初1333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1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屠建华支付原告海盐隆力水电安装工程队工程款^~^38674元,由被告自2020年5月起至9月期间的每个月的月底^~^前各向原告支付5000元,余款13674元于2020年10月底前付^~^清;^~^二、被告如有任何一期不按期支付的,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未支付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需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383元,由被告屠建华负担(由被告当庭^~^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