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力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民初4038号 |
案号 |
(2019)川0181执1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志鹏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460,532元。二、被告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志鹏建材经营部给付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欠货款460,532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力全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志鹏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208元,由被告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0181执15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87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