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3民初18396号 |
案号 |
(2020)苏0583执2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货款192908.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1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06103.64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2908.8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2850元;三、若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卡特彼勒320d(锤型号)液压挖掘机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被告石定意、周莎莉对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318元,由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石定意、周莎莉负担8318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2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7628元缴纳至本院。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文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20079055615X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延安路老虎头(一路公汽终点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