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3民初7173号 |
案号 |
(2019)苏1323执2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233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2339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48元,减半收取7524元,由被告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323执265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30916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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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前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3699398832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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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雅典花园17#、18#、19#、20#、21#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