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3********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6民初1475号 |
案号 |
(2018)冀1026执1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周洋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北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9元,减半收取4889.5元,由被告河北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洋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河北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洋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