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倴民初字第542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恢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连敏租赁费及赔偿款333904.2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930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10450元由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17 |
发布时间 |
2018-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书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170050203W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