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兰天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1********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02民初1199号 |
案号 |
(2019)桂1202执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兰天富、河池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韦凤墨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200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兰天富、河池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才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桂1202执67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2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