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爱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1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24民初843号 |
案号 |
(2020)粤5224执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枝通承认结欠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为25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11月20日结欠利息为65216元;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执行)。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告黄枝通对上述借款分期还款,即于2018年12月25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2019年1月至2月,每月25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 2019年3月至7月,每月25日前归还本金2万元,利息1.5万元,并于7月25日前结清该笔贷款尚欠利息;2019年8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归还本金3万元及结清该笔贷款当月所产生的所有利息,于2019年11月25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方爱弟、周广兴、方婵兰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黄枝通于2018年12月5日向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黄枝通、方爱弟、周广兴、方婵兰若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黄枝通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49.16元,由被告黄枝通、方爱弟、周广兴、方婵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