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11民初2588号 |
案号 |
(2017)苏1311执4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109989.95元及违约金(2013年10月8日至2013年12月11日以9149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7日以8256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自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25日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9日以5109989.9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130元,由被告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履行时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2-18 |
发布时间 |
2018-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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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小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578135825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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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女贞路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