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江桥纸业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8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7440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3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9602066】。执行依据裁判主文:一、被告江门市昊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80000元、利息15587.37元、罚息64.61元,合共人民币1895651.98元(利息及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止,从2019年7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二、被告江门市昊林实业有限公司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则以被告卢启根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江门市潮连卢边村横滩沙(土名)地段土地[产权证号:江国用(2008)第202353号]的土地、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环岛东路95号1幢[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954671]、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环岛东路95号2幢[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954669]、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环岛东路95号3幢[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15139889号]的厂房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三、被告卢启根、张健仪、江门市江桥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60.87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6860.87元,由被告江门市昊林实业有限公司、卢启根、张健仪、江门市江桥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江门市昊林实业有限公司、卢启根、张健仪、江门市江桥纸业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1880000元、应收利息58932.78元、拖欠本金的罚息67003.2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3249.93元、复利1043.59元,合共人民币2010229.51元(利息及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暂计至2020年4月13日止,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昊林实业有限公司、卢启根、张健仪、江门市江桥纸业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21860.87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6860.87元。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一至四项暂共计2037090.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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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卢启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560895199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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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坦边聚富楼A幢203号商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