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天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11********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422民初951号调解书 |
案号 |
(2017)云0422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澄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甘天富支付原告业晓东工程款和利息共计430000元,履行时间及办法: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于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410000元;二、如果被告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甘天富不按前条履行义务,被告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甘天富自愿向原告业晓东支付工程价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以4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450元(原告预交37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25元,被告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甘天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澄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29 |
发布时间 |
2017-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