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224********6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504民初566号 |
案号 |
(2018)川0504执1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满、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雪峰偿还借款本金46200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时间 |
2018-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