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003民初359号 |
案号 |
(2019)辽1003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陈参工程款4676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10元,由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003执28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2021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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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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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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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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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