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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桑任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4********8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24民初1172号
案号
(2019)冀02执恢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桑任林、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岑凤芝人民币1 800 000元,并自2011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岑凤芝利息至2016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二、被告桑任林、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岑凤芝人民币1 770 000元,并自2012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岑凤芝利息至2016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三、被告桑任林给付原告岑凤芝人民币300 000元,并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岑凤芝借款220 000元的利息至2016年2月18日止(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四、被告桑任林、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岑凤芝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 160元,减半收取28 58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33 580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桑任林负担(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时间
2019-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2执恢113号
立案日期
2019-01-09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9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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