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桑任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4********8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4民初1172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桑任林、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岑凤芝人民币1 800 000元,并自2011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岑凤芝利息至2016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二、被告桑任林、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岑凤芝人民币1 770 000元,并自2012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岑凤芝利息至2016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三、被告桑任林给付原告岑凤芝人民币300 000元,并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岑凤芝借款220 000元的利息至2016年2月18日止(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四、被告桑任林、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岑凤芝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 160元,减半收取28 58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33 580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桑任林负担(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2执恢1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03580 |